2024年05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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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驳复仇议》原文、赏析、解读

驳复仇议【题解】《驳复仇议》是柳宗元针对初唐陈子昂的《复仇议状》所作的奏议。本文反驳了陈子昂对徐元庆为报父仇而杀县尉事应“诛而后旌”的矛盾主张,认为礼和法是不矛盾的,关键在于“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辨明报仇杀人的是非曲直。他指出如果官吏仗其权势,挟私怨违法杀人,而又没有得到惩处,受害者的子弟在含冤莫伸时可以复仇,这是合乎礼义的,也就不应受到惩处。这种...

驳复仇议

【题解】

《驳复仇议》是柳宗元针对初唐陈子昂的《复仇议状》所作的奏议。本文反驳了陈子昂对徐元庆为报父仇而杀县尉事应“诛而后旌”的矛盾主张,认为礼和法是不矛盾的,关键在于“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辨明报仇杀人的是非曲直。他指出如果官吏仗其权势,挟私怨违法杀人,而又没有得到惩处,受害者的子弟在含冤莫伸时可以复仇,这是合乎礼义的,也就不应受到惩处。这种主张在当时对人民反抗官府的黑暗政治是有利的。文章引经据典,文字简练。

【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3],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4],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5]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6]。”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7]。”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8]。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谨议。

【译文】

臣敬闻在武后时,同州下邽有一个叫徐元庆的人,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所杀害。后来徐元庆亲手杀死了父亲的仇人赵师韫,然后到官府自首认罪。当时谏官陈子昂向武后建议,将徐元庆定罪斩首,然后在他的家乡立旌题匾,以表彰他的孝道,并且请求朝廷将“此建议编入律令,永远作为国家的定法”。臣私下认为陈子昂的主意是错误的。

臣听说礼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为祸作乱。比如说,不能杀人行凶,儿子为报仇杀人就不能赦免。刑法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防止祸乱。如果说,不能杀人行凶,凡当政为官吏的人,不应当随便杀人,杀了人也不能赦免。礼和刑两者的根本原是相合的,其使用的方法是相异的。旌表和诛杀是不能并行的如果诛杀可以旌表的人,就是滥杀,用刑过分了;如果旌表可以诛杀的人,就是越礼,破坏礼义过分了。要是真的那样告示天下,传到了后代,趋于礼义的人不知道何去何从,想躲避刑罚的人不知道自己如何作为。用这个作为典章可以吗?

圣人订立制度的时候,深入研究义理来定出赏罚,推断实际情况而做出公正褒贬,不过是为了统一罢了。假如当初弄清它的真伪,考证它的曲直,推论它的原因,究其结果,那么用刑遵礼的区别,就是很明白的了。这是为什么呢?如果元庆的父亲没有违反法律而获罪,师韫却将他诛杀,那是为了私人的怨恨师韫依靠官吏的势力虐待无罪之人。州官不知道将他加罪,刑官也不知道去加问审讯。上下左右,蒙蔽不清。无辜黎民的叫喊呼号,没有人能够听见。而元庆将不共戴天的杀父之仇作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杀父之仇作为礼法,处心积虑,拿着刀去刺入仇人的胸腹,坚定不移地去做这件事,就是死了也不感到遗憾,是遵守礼法而行孝义的行为。执政的人应该感到惭愧,对他表示感谢还来不及,又为什么将他诛杀呢?如果元庆的父亲犯法有罪,师韫将他定罪诛杀,是根据法律办事。这不是死在县官手中,而是死于法律。法律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天子治国的法律,而杀死执行法律的官吏,这是大逆不道,犯上作乱。将这样的人捉拿诛杀,明正国家的典章制度,又有什么可以旌表的呢?

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然有儿子,儿子必然有双亲,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报仇,这样循环往复的乱子谁能救助呢?”这是对礼法的认识太过模糊了!礼法上所谓的仇敌,大都是他们的冤仇难解,沉痛难申,呼号无应,求告无门。并不是说犯法当获死刑的那种情况;反倒说他杀了人,我去杀他,不论是非曲直。这是以众欺寡、以强凌弱罢了,这样离经叛道,违背圣人的意愿不是太过分了吗?《周礼》设置了“调人”的官员,处理万民的冤仇之事。凡是杀人而合乎义理的,教他不要报仇,如果报仇,就犯了死罪。有反而杀人的全国都把他看作仇敌。这样之后又怎么会出现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去互相仇杀的事情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没有犯死罪却被人杀死,儿子可以报仇父亲犯有死罪被人杀死,儿子前去报仇,这是相互报私仇,杀仇人不能又去杀他的儿子。”现在如依此来论断师韫、元庆的相杀,就合乎礼法了。不忘记父仇这是孝道;不惜一死,这是义。元庆如能不越过礼法,服从孝道死于礼义,他就是明礼守道的人。凡是明礼守道的人,怎能将王法视为仇敌呢?议论这事的人反而将元庆诛杀,这是滥用刑法。不能依此为典章,是很明白的了。

请颁布下臣这个奏议,并附于有关法令,以后如有审判类似狱讼的,就不应该照以前的意见办事了。

臣恭敬地建议。


【注释】

[1] 天后:唐高宗的皇后武则天。

[2] 同州:州治在今陕西大荔。

[3] 陈子昂(659—700):初唐著名文学家,武则天执政时,他官至右拾遗。

[4] 僭:越过。

[5] 愆(qiān):失误,违背。

[6] 《周礼》:原名《周官》,是周朝的官制汇编,西汉末列为儒家经典,而属于礼,故称《周礼》。这里的引文见《周礼·地官》。调人:古代官名,后来把调解纠纷的人也称为“调人”。

[7] 《春秋公羊传》:专门阐释《春秋》的书,相传是战国时齐人公羊高所作。属儒家经典之一。这里的引文见《公羊传·定公四年》。推刃:指用刀一来一往没完没了地互相仇杀。

[8] 道:道理,思想体系。这里是指儒家“圣人”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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