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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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书信《致亨利希·容施蒂林》1789年3月1日之后

44 致亨利希·容施蒂林1789年3月1日之后尊贵的人,您充满兴趣地注视着一切涉及人的规定性的研究,这种兴趣为您的思想境界带来了荣耀。绝大多数思辨思想家都没有感觉到这种兴趣,而只是被自己学派的利益或者自己的虚荣所吸引。您追求着学说和希望的可靠根据,试图在福音中寻求这种追求的满足,寻求真正智慧的不朽主题。完成思辨活动的理性不仅与这个主题互相契合,而且,尽管它测...

44 致亨利希·容施蒂林

1789年3月1日之后

尊贵的人,您充满兴趣地注视着一切涉及人的规定性的研究,这种兴趣为您的思想境界带来了荣耀。绝大多数思辨思想家都没有感觉到这种兴趣,而只是被自己学派的利益或者自己的虚荣所吸引。您追求着学说和希望的可靠根据,试图在福音中寻求这种追求的满足,寻求真正智慧的不朽主题。完成思辨活动的理性不仅与这个主题互相契合,而且,尽管它测量了自己的全部领域,但对它来说,某种东西依然显得模糊不清,为此,它需要得到教诲,在这方面,理性也找到了新的解释。在此,您做得很对。

基于这种意图,理性的批判对您很有益,这与其归功于我的成就,倒不如归功于您的思维方式,您这种思维方式善于从一切东西中——哪怕是有缺陷的东西——引申出优秀的东西。不过,我极少期望过您能从范畴体系中为公民立法和可能的公民立法体系寻求支持,当然,这个体系是一切从先天概念出发对某种科学认识的原则进行划分的基础。我相信您在这一点上不会出现失误。

您建议用作立法的划分基础的那些原则可能不大适用,因为它们还作为praecepta(戒律)适用于自然状态中的人,甚至第三个原则,即“作公民社会的一员”也不例外。真正的问题在于,在一个已经预先设定的公民社会中是怎样立法的。我相信,可以按照范畴的顺序谈论这个问题。

第一,在量上,法律必须包含着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性质。

第二,在质上,法律必须不涉及公民的目的(人们使每一个人都按照自己的爱好和能力追求幸福,每一种法律都涉及这种幸福),而是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并且通过强制,把这种自由限制在使它能与他人的自由共存的条件下。

第三,就公民的行动之间的关系来说,法律必须不涉及公民针对自身采取的那些行动,或者公民以为是考虑到神而采取的那些行动,而仅仅涉及限制了其他公民自由的那些外在行动。

第四,在样式上,如果法律(作为强制的法律)对普遍的自由是必然不可缺少的,那么,它们必须仅仅以普遍的自由为目的。法律不能为了任意的目的,作为专断的、偶然的命令出现。

但是,公民联合的一般问题在于把自由与强制结合起来。强制与普遍的自由,以及对这种自由的维护,是可以一致起来的。通过这种方式,就产生了一个外在公正的状态(status iustitiae ex-ternae)。这样,在自然状态中仅仅是观念的东西,即权力,作为纯粹进行强制的权限,也实现了。

今年夏季结束前,我将开始撰写《道德形而上学》,打算在明年复活节前写完。在这部著作中,将要详尽地探讨公民制度的先天原则。

鉴于您那正直的思想境界,鉴于您的来信中流露出对一切美好事物的强烈关注,我大概不会说错:您并非毫无根据地认为我在自己的余年享有灵魂的安宁,我的安宁也使您的岁月变得快活,当然,这样的岁月您还将经历许多。

向您致以敬意和友谊。

您的忠顺的仆人伊·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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