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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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与贪污——清代吏治杂论之一

养廉与贪污——清代吏治杂论之一顾亭林曾这样沉痛地说过:“今日贪取之心,所以胶固于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给之薄,无以瞻其家也。”官僚贪污的风行,固然由于薪俸太小,不能资廉,可是我们认为最大的原因,还是由于贪污成了风习,供应上司成了风习,官官相护成了风习。既然要供应上司,自然需要贪污,既然官官能相护,贪污便得了保障,这样贪污怎能不成为风习呢?这在中国历史上不乏其例...

养廉与贪污——清代吏治杂论之一

顾亭林曾这样沉痛地说过:“今日贪取之心,所以胶固于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给之薄,无以瞻其家也。”官僚贪污的风行,固然由于薪俸太小,不能资廉,可是我们认为最大的原因,还是由于贪污成了风习,供应上司成了风习,官官相护成了风习。既然要供应上司,自然需要贪污,既然官官能相护,贪污便得了保障,这样贪污怎能不成为风习呢?这在中国历史上不乏其例,尤其清朝一代最为显见。

清朝尚书的俸额每年只银一百八十两,侍郎、巡抚、布政使等只一百五十五两,道员一百〇五两,知县只四十五两。尚书如同现在的部长,侍郎如同现在的次长,巡抚、布政使如同现在的省主席或厅长,道员如同现在的行政专员,知县如同现在的县长,每年只拿这一些的薪俸,如何能够开支呢?既然一登龙门,身价十倍,一做了官,场面不由得你不大,这些薪俸既不够开支,于是就大显神通了。康熙皇帝有一次对河南巡抚鹿祐说:“所谓廉吏,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只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若一概从苛纠摘,则属吏不胜参矣。”所谓“火耗”,便是田赋的非法附加税,因为那时地方财政唯一的财源只有田赋,要有搜括,只能在田赋上着眼。事实上那时田赋正税一两,所收附加的“火耗”何止一分,都要在一钱以上,有多止四五钱的,理学先生陆陇其做嘉定知县时,号称廉洁,也不免要征收四分“火耗”呢!州县收得了“火耗”,恐怕道府参劾,就送给道府,道府收得了,恐怕院司参劾,也就送给院司,这样通同舞弊,也就成为风习。等到雍正即位,眼见这样公开地通同舞弊,毕竟不成体统,便把这些非法的“火耗”改为正式的附加税,把这些饱入私囊的收入改为国家财政的收入,收入后由政府分别配给地方主管长官作为特别办公费,称做“养廉银”。总督每年一万三千两至二万两,巡抚一万两至一万五千两,布政使五千两至八千两,道员一千六百两至八千两,知府一千两至四千两,知州二百两至二千两,知县四千两至二千二百两,比起正俸来都要高出几十倍甚至在百倍以上呢。

照例,地方上这些主管长官,有了养廉银,该可以养廉了,不该再贪污了。可是吏治不清,贪污成了风习,地方官吏依然继续要谋求非分的收入,于是征税时又渐次产生了“陋规”,时常巧立名目,收取非法的附加税,例如“舟车行户”“火耗平余”“杂税存胜”之类。嘉庆四年有一位给事中叫尹壮图的,又倡议陋规归公,没有实现。到道光即位,有一位大臣叫英和的又向皇帝建议,皇帝同意了,下谕实行,只因大臣多数反对,事实上没有实现。一切陋规,愈演愈烈,一直到清朝亡国为止。可见贪污成了风习,尽你薪俸大,尽你特别办公费大,还是要贪污的。

自从民国以后,官吏的正俸提高,这是几百年来政治史上的大改革。清朝尚书如同民国的部长,每年俸额只一百八十两,等于抗战前的每月一百八十元。侍郎、巡抚、布政使之类如同民国的次长省主席或厅长,每年俸给只一百五十五两,等于战前每月一百五十五元。道员每年一百〇五两,知县每年四十五两,等于战前的每月一百〇五元,和四十五元。到民国县长都是荐任的,甚至有简任的,荐任的也有每月三四百元,何况是厅长、省主席和部长了。厅长简任职,都要在四百元至六百元之间,特任的政府要员都要在六百元以上,较之清代官吏,正俸都要高出数倍至数十倍,何况还有特别办公费。公务员的待遇着实不差,该能养廉的了。可是曾否根绝贪污呢?

自抗战以后,因为受战争的影响,财政的收支不能平衡,物价的高涨漫无止境,公务人员除了底薪(即正薪),有所谓加成,有所谓生活津贴,又有所谓米贴。自从抗战胜利以后,现在又把生活津贴和米贴合成所谓基本数,薪俸的表面数字增得很大,而实际上生活却困苦到万分。在战前一个小公务员往往只数十元,大公务员却有数百元,一个机关的主管长官和他下属的小职员往往相差十倍之巨,现在至多只一二倍。当然,能力虽有高下,其为公仆则一,待遇高的和低的自应不能相去太远,可是在今日的中国社会,如果高官而没有厚禄,如何能够应付这批很大的应酬开支呢?到现在,各机关主管长的特别办公费微小等于没有,如何能养廉呢?今日公教人一致的呼声,要求增加待遇,这当然是很有迫切的。我们认为提高官吏的薪俸,因[应]是当前急务,根绝贪污的风习,实在更其重要,清朝一代的殷鉴不远,我们该怎样地借古审今呢!要使公务人员能养廉,必须要提高薪俸,要根绝贪污的风习,更必须法治,因为非用严刑不足以根绝贪污的啊!

(原刊上海《民国日报·觉悟》1946年2月25、26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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