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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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农村合作团体——“契”的回顾与前瞻

韩国农村合作团体——“契”的回顾与前瞻韩国是由封建帝国转入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的。在封建帝王统治时代,由于贵族阶级的特殊榨取,一般所谓庶民是非常贫困的,无论是自耕农或佃农,大多数是“春穷民”,在这种情形之下,一般农民为了摆脱这种的贫困,村落中互助的合作团体“契”便应运而生了。这种合作团体“契”不但是农村中的生产与消费的合作,也是地方自治的单位。“契”是韩国...

韩国农村合作团体——“契”的回顾与前瞻

韩国是由封建帝国转入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的。在封建帝王统治时代,由于贵族阶级的特殊榨取,一般所谓庶民是非常贫困的,无论是自耕农或佃农,大多数是“春穷民”,在这种情形之下,一般农民为了摆脱这种的贫困,村落中互助的合作团体“契”便应运而生了。这种合作团体“契”不但是农村中的生产与消费的合作,也是地方自治的单位。

“契”是韩国特有的农村合作团体,它的历史已很悠久,在高丽末叶,民间已有“军布契”的组织,这便是“契”组织的发端。他们都是担负力薄弱的人民,组合起来,以便缴纳“户布”(当时税名)。到了李朝,生产薄弱的工商业人士,也为缴纳官府的贡税起见,组织了各种的“契”。后来目的和范围渐渐扩大,逐渐的为社会上互助合作的团体。到了近代,“契”的机能范围很广,是凡生产事业,地方自治,社会风气的提倡和奖励,金钱物品的通融和借贷以及娱乐等事项,都是他们活动的范围。所以,这些合作团体对于社会的贡献和影响是不能漠视的。而在各地也有其牢不可破的潜在势力。

根据“契”的目的来分,大约可分为六种: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以相互扶助为目的的、以生产合作为目的的、以金融合作为目的的、以娱乐为目的的、其它。

(一)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这是劝善、惩恶、风俗改良、教育事业、土木事业、纳税保障、卫生及增加生产为根本的机能。其种类略如下述:

司马契:这是以学界为界限的,如进士或他的子孙为契员的组成分子。以相互亲睦和风化改善为目的。

书堂契:这是以教育为目的,在于书堂的经营和管理。

幼年学资契:幼也以教育为目的,契员中有优秀的子弟,“契”中供给学资。

户布契:这是以纳税为目的的,属于此类的,异名同质的也很多。

井户契:洞中饮井的修理开凿为目的的。

门山祭契:除去村落中灾厄疾病为目的的。

洞中契:这是以洞、里地域为范围的团体,为谋村落的土木、卫生、增加生产为目的。

门生契:注意在过去同一门师的门友间的亲睦,学术的研讨,门师的尊敬等,类似今日校友会的组织。

洑契:是以洑的修缮和维持为目的的水利团体。

禁酒契:民风改善和储蓄财产为目的的。

佛亨契:香火的维持和祭祀为目的的。

据1926年的调查(以下各种类“契”的调查均根据此)这一类的共有63种,计1 623契,契员82 311人。财产317 409元。(这个统计限于现金,动产及不动产并不在内,下同)。

(二)以互相扶助为目的。这是韩国社会上最重视的一般民间婚丧喜庆为目的的,因为韩国也和中国的民间风俗一样,为了婚丧喜庆的铺张,陷于破产境地是常事。所以大家拿“契”来解除这种的困难。它的种类略如下述:

加冠契:这是中流以上社会男子至订婚时举行加冠仪式为目的。

婚姻契:契员子弟婚姻上相互扶助为目的。

互信契:契员丧事的互助为目的。

香祀契:对祖先的祭祀为目的。

遮日契:冠婚丧祭中所用天幕的备置与相助借贷。

乘轿契:仪式上使用的轿子的设置。

屏风契:仪式上使用的屏风之设备。

碑石契:墓用石碑的准备目的。

烛笼契:烛笼的共同准备为目的。

亲睦契:契员间的亲睦与相互扶助。

广成契:邻保间相互扶助为目的。

回甲契:契员的亲睦与哀庆相问为目的。

门中契:同族间的亲睦与享祭扶助为目的。

永墓契:祖先的祭亨与祭具设备为目的。

老人契:老人间相互扶助为目的。

保信契:父母丧葬中相互扶助为目的。

宗亲契:同族间的相互扶助与祖先奉祀为目的。

共乐契:契员间相互亲睦为目的。

岁馔契:年末年始馔物购备上互助为目的。

第二类的共有107种,计1 696契,契员351 172人,财产902 509元。

(三)以生产合作为目的。它是生产技能上的获得与扶助,消费上的保障等为目的,类似今日的生产消费合作社之类,其主要契略如下述:

芦田契:村落住民所共有的芦田的共同使用,共同得力共同经营为目的。

松契:共同山的养松为目的。

大木契:木工间相互亲睦与工作分担为目的。

渔网契:渔业民间渔网设备为目的。

社契:农民间除草及其它农业上的负担为目的。

牛契:农民间购买耕牛及相互使用为目的。

务本契:同前记社契是异名同质,着重共同劳动与娱乐器的购入。

补米契:米谷的共同购入。

烧木契:共同购入薪炭为目的。

第三类的共有58种,计2 183契,契员101 443人,财产506 140元。

(四)以金融合作为目的。此种“契”是今日的信用合作社类似的组织,它的历史比较近一些,其种类略如下述:

月收契:契员中出股金放利为目的。

同一契:同上。

储蓄契:同上。

殖利契:同上。

商务契:商人间资金通融为目的。

共益契:勤俭储蓄为目的。

算筒契:它的根本机能也是金钱通融为目的,不过在贷付的时候把各契员的姓名记在球形物上投入筒或箱子中,把它旋转,上部小孔中先出来的球形物上记名的契员有优先权,故而命名为“算筒”。

昌信契:把契员股金放利为目的。

项契:目的与前者相同,不过当签的契员可以取得契会当时的契额总数,同时可以免去随后要出的股金,这是赌博性质的契,不过契会中的饮食费由其负担。

作白契:与前者同一目的。

作罢契:同上。

纳朴契:同上。

杂白契:同上。

千人契:数千人或数百人,临时出股金抽签的一种赌博契,在光武年间据说很盛行,最近已在取缔之例。

万人契:同上。

十层契:高利贷金为目的。

这一类的共有32种,计2 073契,契员134 139人,财产1 084 095元。

(五)以娱乐为目的。这种契时以相互遨游为根本目的,类似今日的俱乐部的组织,其种类略如下述:

射亭契:设立射亭试练弓术为目的的。

诗契:爱好诗的人分韵作诗和传阅诗品的组织。

同甲契:同年的老人们相互集合饮酒取乐的集团。

游山契:春秋佳节游山玩水的团体。

此类共计13种,计264契,契员5 414人,财产17 810元。

(六)其它契。这种的组织比较单纯,同时其机能与契名相符,所以不再赘述:劳动契、墓所契、建筑契。

这一类共1 224契,契员72 402人,财产379 476元。总计契有186种,19 067契。契员746 882人,财产3 207 444元。

这些“契”根据契约而成立的,由契员共同出资,以经营一共同事业为目的,契约的形式有文字的,也有依习惯法而不成文的,契员的出资有金钱的,也有谷物或劳力的。出资方式,有入契时缴纳金额的,也有定期交纳的。往往每年一回,或春秋二回,或每季一回,或每月一回,遇必要时也有临时交纳的。

“契”的组织,普通都是一种地方组织。“洞契”和“田中契”等组织大多限于一“洞”或一“里”(即村庄),比较规模大的也不过扩充到一“面”(面由四五里或六七里组成),叫做“面契”。也有以一族一家为单位的,叫做“族契”“门契”。契的名称每多由其事业而定。例如生产方面的,有农务契、农民契、讲农契、自治农契、农桑契、农事改良契、种牛契、种牡牛契、购牛契、殖牛契、畜牛契、豚契、养蚕契、养蜂契、副业奖励契、劳动契、贮蓄谷物契、农林契、造林契、打场契,这些都是农民的合作团体。

“契”的财产,大多为契员所共有,权利平等。可是契员出资若有差额的时候,那么契员的权利也随之而有大小。那些利用财产以谋生利的“契”,其财产的利用,只限于契员,也有归契员轮流利用为目的,即使允许契外的人利用,也限于本村落以内的人,其它村落的人,就没有利用的可能。有若干金融的“契”每多以放“长利谷”为事业,成为农村间高利贷的集团。反而成为剥削农民的机构,这是要不得的。契员在“契”内自己名分下所有的财产,如果不得“契”的允许,不可随便把“契”内的股份让渡。可是像“筒契”,就可以自由买卖自己的股金。普通契财产的处分和利用是契员大会来决议而利用的。所以这些合作团体也还相当民主化。

“契”的机关比较简单的,契内重要事项,只要咨问于契员中的重要分子,便可决定实行,大部分契的组织中,有契长、有司、掌财、书记,也有契长、副契长、评议员或干事的。或有契长、掌议和包掌的。也或有会长、理事、会计、评议员和监督的,这些大多由契员分担,由契员互选而就任。契长和有司大多是无给职,只会计和书记等有少额的酬报。至于大部“农契”只有“大方”“座首”等头目,并无其它职员,组织上是相当简单。

这是过去农村中平民阶层的经济集团。可是到近数十年来,“契”也随着国家的灭亡遭受了悲惨的厄运。日本明治四十三年三月临时土地调查局的办法,把过去的洞契经过逐步地测量以后,把它的原有名义取消,改属于国有地,其后1917年施行面制以后,该项土地由面长直接管理。日本统治者把这种平民利益为依归的“洞契”分割殆尽,而把纳税团体的“洞契”极力奖励和保护,在他们认为是很得策的,可是契的本质已与过去的判然两样了。他们所以取这种手段是有原因的:(一)榨取,在“九一八”以前,在他认为殖民地最大的资源就是朝鲜。为了建设无限制的军备,在本国究竟是贴己肉舍不得,只好转移视线于韩国,处于殖民地的韩国平民,俎上肉听他宰割了。(二)掠夺,奖励纳税集团即不能满足无穷的欲望,就施行鲸吞,把过去平民赖以活命的属于“洞契”土地,以国有地的美名下全部没收。(三)驱逐,一般平民失掉命根,加上惨重的税额,所谓“重税猛于虎”,要活命,只好抛离故乡,流浪到异域东北和西伯利亚。于是日本帝国主义者把本国过剩的人口移到韩国。可是在他鞭稍下仍然榨着平民们,为了活命在“洞契”的极端取缔之下,随着时代的潮流,产生了新兴的经济集团合作社。这据1932年春间《东亚日报》的调查统计,全韩国的合作社共有97个,计生产组合5个,信用组合2个,消费生产信用4个,消费组合73个,利用组合2个,消费利用兼营3个,消费信用组合3个。

此外有所谓“农会”“富产同业组合”“朝鲜蚕丝会”“劝农共济组合”“金融组合”“水利组合”“产业重要物产同业组合”“产业组合”等等半官团体,都是假名为农民谋利益,实际是榨取殖民地农民的机构。他们是拥护日本帝国主义者的殖民地政策,根本上算不得是韩国农民的团体。

在今后韩国农村再建设的过程中,对于合法实惠于平民的“契”和合作社,必须使其尽量发挥功能,因为在韩国的农村中,这种组织既有其悠久的历史和基础,如果政府能尽量协助其发展,对于韩国农村今后的复兴,定有很大的裨益。

至于过去韩国“农契”有农务合作、农村自治合作、农村改良合作、种谷合作、耕牛合作、种耕合作、畜牧合作、养蚕合作、劳动合作、养蜂合作等各种的农村合作事业。在殖民地的韩国情形之下,这不能不说是非常普遍,我们认为这种合作事业今后必须使之推广而发展。举凡生产消费等事都宜互助合作。种谷和运销合作尤宜特别提倡。因为这些合作事业不但可以相互协助生产,还可除去商人们对于农民的中间剥削。这在韩国的经济情况来说是非常适合的,剥削农民阶层的“长利谷”必须要彻底的废除,举办低利的借贷。这些合作社如果资金不足时,政府和金融界应扶助其发展。如果农村合作的事业发展有望,那么农村经济的复苏也就指日可待了。

(原刊《中韩文化月刊》1946年第1卷第2期,署名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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