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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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礼为纲,以法为辅

以礼为纲,以法为辅儒家德治主义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以礼为纲,以法为辅”。在这方面,从孔孟荀到董仲舒再到宋明理学家,在总体上堪称均保持了内在一致的基本理论立场。为了更为集中地讨论问题,我们这里的叙述依然以孔子的相关思想为主予以展开。在儒家政治思想中,礼可以说是整个安邦治国的纲纪。早在孔子以前,在周初以来的礼乐文化中,礼的作用就受到了较为充分的重视。在《...

以礼为纲,以法为辅

儒家德治主义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以礼为纲,以法为辅”。在这方面,从孔孟荀到董仲舒再到宋明理学家,在总体上堪称均保持了内在一致的基本理论立场。为了更为集中地讨论问题,我们这里的叙述依然以孔子的相关思想为主予以展开。

在儒家政治思想中,礼可以说是整个安邦治国的纲纪。早在孔子以前,在周初以来的礼乐文化中,礼的作用就受到了较为充分的重视。在《左传·鲁隐公十一年》中就记载了这样一段话:“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这也就是说,礼既是为邦治国的基本制度,也是安定社会的基本纲领,同时还可以条理人民的生活秩序,滋润后嗣的德性生命。前文已经指出,孔子提过揭明仁的自觉,为礼确立了内在的人性根据,同时也就为作为一种典章制度与生活规范的礼的推行确立了内在的动力。由此,仁与礼在德治政治中就具有了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是仁成为礼的内在根据与推行礼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是礼成为德治仁政的具体化、落实化与实现仁政的基本途径。

为此,孔子多处强调了礼的作用。当孔子最为得意的学生颜回问“仁”时,孔子答复说,“克己复礼为仁”,并以“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作为成就仁德的入德之径。孔子还明确地指出,“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可见,只有通过克己的功夫,使自天子以至庶人的“视听言动”都能符合礼的规范和要求,才能达到“天下归仁”的至境。他甚至把以礼治国提到了为政之根本大计的高度。他说:“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在他看来,如果言行不合礼就会带来德性上的缺失:注重容貌态度的端庄,却不知礼,就未免劳倦;只知谨慎,却不知礼,就流于畏葸懦弱;专凭敢做敢为的胆量,却不知礼,就会盲动闯祸;心直口快,却不知礼,就会尖刻刺人。

在儒家的德治主义政治思想中,礼既是国家政治行为运作的基本规范,也代表了人民日常生活的基本途径,同时还是教化人民的基本手段。因此,以礼治国成为儒家关于为邦治国的基本纲领。但是儒家以礼治国的思想却又不是像某些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礼治与法治相对立的。事实上,它们在现实的政治行为中是互为表里的,在一定的意义上,儒家的为邦治国思想堪称是“以礼为纲,以法为辅”的。这在孔子的思想中,同样有明确论述。孔子关于礼与法的关系的论述,主要见诸下面两段话:

用政法来诱导他们,用刑罚来整顿他们,人民只是暂时地免于罪过,却没有廉耻之心。如果用道德来诱导他们,用礼教来整顿他们,人民不但有廉耻之心,而且人心归服。

名分不正,言语便不能顺理成章;言语不顺理成章,事情就办不好;事情办不好,国家的礼乐教化也就兴办不起来;礼乐教化兴办不起来,刑罚也就不会得当;刑罚不得当,老百姓就会不知如何是好,连手脚都不知道往哪里摆了。

从上面两段话里,我们可以得出两条结论。

第一,礼乐与刑罚是相互关联的。

孔子在礼乐不兴之后马上谈到刑罚不会得当,表明在孔子看来,礼乐与刑罚是紧密相关的。汉初贾谊曾指出,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而法则“禁于已然之后”。从孔子以礼为国的纲纪,并以“礼乐兴”作为“刑罚中”的前提来看,可以认为,贾谊的上述观点吸取了孔子的有关思想。礼首先是一种先在的生活规范与仪式,它在规定了该怎样做的同时,也就对不该怎样做有了一种限定。不仅如此,在孔子那里,礼又不只是一种外在的规范与仪式,而是要通过礼的熏陶以达到仁的自觉,从而把对生活规范的遵守与维护内化为人之自觉行为。人们认识到了礼的意义价值以及遵守礼、维护礼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就会自觉地守礼而不违礼。这样,礼当然是“禁于将然之前”的。而一旦某个人的行为违背了基本的生活规范制度而且达到了触犯法律的地步,那么社会必须对他绳之以法。这对惩前毖后而言,固然有着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对当事者而言,它又的确是“禁于已然之后”的。就它们作为维护社会生活的必要手段来看,应当说,礼与法一前一后的作用是具有互补性而不可或缺的。

第二,礼治为主,法治为辅。

这从孔子以“礼乐不兴”作为“刑罚不中”的前提就能看得到。孔子对于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与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结果的比较更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在孔子看来,如果只靠政治法令来诱导、用刑罚来整治,人民也许暂时能免于犯罪,但却因为“无耻”而免不了终究要触犯法律。而且即使是这样维持的社会安定,也是以牺牲社会整体的向心力与凝聚力为前提的。相反,如果我们以道德来诱导他们,使用礼教来约束他们,那么,人民不但有廉耻之心,能主动自觉地避开犯罪,而且还会人心归服。这两种为政方式的不同结果的对比是鲜明的。因此,在孔子看来,礼治显然要优于法治。至少,法治必须要有礼治作为基础,寡头的法治是不能使社会达到安顺和乐之境的。所以他明确反对季康子“杀无道以就有道”、滥用刑罚的主张,而强调必须要动用德治、礼治的办法来治理社会,使民德振起。

在现代社会中,道德仍然可以看作是刑罚的基础。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都没有道德感可言,都成了肆无忌惮、鲜廉寡耻者,那么法治就要么无法存在,要么变得极其可怕。那么,在儒家思想中,独一的礼制行不行得通呢?

我们认为,在孔子那里,或许是承认可以仅仅以礼来治理国家的。当然,这必待德治社会的高度发达以后才可能。孔子认为,“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尽管为邦为国要达到胜残去杀、不用刑罚的地步十分不容易,即使有着较高道德品位的善人,也必须为邦百年才有望,但它毕竟是可以达到的。在另一个地方,孔子还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显然,如果真的通过德治而连诉讼都消灭了,那么这个国家与社会的刑罚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了。孔子所设想的超越了刑罚制度而以德、以礼治国的社会,充分地表现了儒家政治哲学中“道德理想主义”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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