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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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欲之辨

理欲之辨与“义利之辨”有着密切关联的,是“理欲之辨”。我们已经指出,通俗地说,所谓“义”就是道德上的“应当”,“利”则指物质利益。“义利之辨”所集中讨论的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而所谓“理欲之辨”,用宋明理学家的话说,又叫“天理人欲之辨”。在儒学中,“天理”显然是体现了“道德上的应当”的,“人欲”也往往是关联于物质利益的。因而,“理欲之辨”可以看做是从一个侧...

理欲之辨

与“义利之辨”有着密切关联的,是“理欲之辨”。我们已经指出,通俗地说,所谓“义”就是道德上的“应当”,“利”则指物质利益。“义利之辨”所集中讨论的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而所谓“理欲之辨”,用宋明理学家的话说,又叫“天理人欲之辨”。在儒学中,“天理”显然是体现了“道德上的应当”的,“人欲”也往往是关联于物质利益的。因而,“理欲之辨”可以看做是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义利之辨”。正如杨国荣教授曾经指出的,一般而论,利总是指向人的感性需要,利的实现最终表现为人的感性需要的满足,义则更直接地体现了理性的要求,因而义利关系逻辑地关联着理欲关系。在儒家思想中,如果说“义利之辨”在先秦不仅已经为孔孟荀等早期儒家所讨论而且奠定了基本的学理规模,“理”与“欲”的关系问题则虽在先秦时期就已实际上为人们所注意到,但一直到了宋明理学时期,才成为集中谈论的话题。事实上,不少宋明理学家就曾将义利问题与理欲问题放在一起加以论述,朱熹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如朱熹曾告诫他人:“将古今圣贤之言,剖析义利处,反复熟读,时时思省义理何自来,利欲从何而有,二者于人,孰亲孰疏,孰轻孰重;必不得已,孰取孰舍,孰缓孰急。初看之时,似无滋味,久之须自见得合剖判处,则自然放得下矣。”在这里,朱熹就是明确以义理、利欲并举而讨论问题的。在评论《孟子·梁惠王》时,朱熹指出:“此章言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徇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所谓毫厘之差,千里之谬。此孟子之书所以造端托始之深意,学者所宜精察而明辨也。”这里同样是把仁义与天理、人欲与私利相提并论的。因为此,我们把“理欲之辨”合并在“义利之辨”中加以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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