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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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义利之辨”辨正

儒家“义利之辨”辨正前文已指出,对于儒家的“义利之辨”,存在着种种误解。为了更准确地了解儒家“义利之辨”,我们在这里对其中主要的误解予以概要的辨正。我们注意到,上述误解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种:一是认为儒家“义利之辨”产生发展于古代,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不仅不具有积极意义,而且还事实上成为了历史的负担;二是强调儒家“义利之辨”的基本精神在于义利对立基础上的取义舍利或重...

儒家“义利之辨”辨正

前文已指出,对于儒家的“义利之辨”,存在着种种误解。为了更准确地了解儒家“义利之辨”,我们在这里对其中主要的误解予以概要的辨正。

我们注意到,上述误解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种:一是认为儒家“义利之辨”产生发展于古代,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不仅不具有积极意义,而且还事实上成为了历史的负担;二是强调儒家“义利之辨”的基本精神在于义利对立基础上的取义舍利或重义轻利;三是从肯定儒家“义利之辨”的积极意义出发,认为其中包含了主张“以义取利”的内容。

在我们看来,上述误解儒家“义利之辨”的第一种观点出现的基本原因,是因为仅仅从“时代性”这一单一维度来看待文化与中国文化,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僵硬地持守了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立场,从而遮蔽了现代对于传统既继承又超越的辩证关系。时至今日,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肯定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之后,这种主张的片面性已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这里不再多加讨论。

关于第二种观点,从上述对儒家“义利之辨”基本内涵的梳理中不难看出,将其基本精神视为由义利对立出发而主张取义舍利,是对问题不符合实际的、简单化的理解。儒家的确是首重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儒家是以义利对立作为理解义利关系之基本前提的。以孔孟荀为代表的先秦儒家,不仅均肯定了合理之利的正当性,而且在客观效果上接受“因义得利”,这表明:在儒家对于义利关系的整体理解中,是包含了“义利统一”之向度的。因此,即使儒家因为相比较而言更为重义因而对利的注重没有达到与义同等的程度,其所谓“重义轻利”也不是简单地建立在义利对立的基础之上。只是在特殊的境遇中,出现了义与利尖锐对立、不可调和的情况,儒家才明确主张在义与利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牺牲利益而成就道义。其极端情况就是“生”与“义”“二者不可得兼”,因“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而“杀身以成仁”、“舍生而取义”。我们显然不能否认在实际生活中义利之间出现尖锐对立、不可调和境况的可能性,也不能简单地将儒家“义利之辨”所针对的这一境况的相关主张扩大化甚至绝对化,而应当对儒家“义利之辨”的完整内容做出具体的、实事求是的认识。

对于第三种观点,我们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客观效果上接受“因义得利”不能归结为“以义取利”。我们认为,这也是讨论儒家“义利之辨”时必须加以认真辨析的一个原则性问题。所谓“以义取利”,就是主动自觉地打着道义的旗号而追求、谋取利益。这实际上是儒家所一直明确反对的一种行为方式。当齐宣王问到“齐桓、晋文之事可得闻乎”这一问题时,孟子对曰:孔子的学生没有讲论桓文之事者,所以后世没有传下来。我没有听闻过。为什么“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呢?我们从孟子的相关论说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在谈到齐桓、晋文等五霸与尧舜、汤武的不同时,孟子指出:尧舜实行仁义是根于本性,商汤周武实行仁义是身体力行,五霸实行仁义则只是借来牟利,因而齐桓、晋文是不能与尧舜、汤武等儒家圣贤等量齐观的。在另一处,孟子说道:天下有道,可以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而弘扬、光大道;天下无道,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以追求道。没听说过以道屈从于人的。而如果一味以仁义之名去谋利,在儒家看来,就可以说是“以道殉人”了。荀子则进而具体地论说了何以“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的原因。当有人问到“仲尼门下,即使小童,也羞于称道五霸。这是为什么呢”这一问题时,荀子的回答是:是的!五霸确实不值得称道。即以其中最负盛名的齐桓公而论,在执政之前则为了争夺国君的位置而杀死了自己的哥哥;执政后,家中未出嫁的姑姑、姐姐与妹妹竟有七个;宫廷之内,纵情作乐,过分奢侈,齐国收入的一半还不够维持他的消费;对外,他欺骗邾国、袭击莒国,吞并的国家多达三十五个。他的所作所为是如此险恶肮脏、骄奢淫逸,怎么足以为孔子的门下所称道呢!这就是说,在荀子看来,即使是作为五霸之首的齐桓公,虽建立过一些功业,但却因为行事不合于道义而不足以“称乎大君子之门”。

宋儒朱熹则更是直接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回答。当有人不赞成《汉书·董仲舒传》所载“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一语,认为董仲舒说得不对,因为是义必有利,是道必有功时,朱熹鲜明地指出:才如此,人必求功利而为之,这就不足为训了。固然可以说得道义则功利自至,但是也有得道义而功利不至的情况,如果强调是义必有利,是道必有功,“人将于功利之徇”即只追求功利,而不顾道义了。所以他认为“仲舒所立甚高”,后世之所以不如古人的原因,是因为没有真正参透道义功利关。朱熹一语中的地道出了其中的症结之所在:如果为“利”而“义”,其最终结果必然是人们“不顾道义”而“徇”利。明儒王阳明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之所以说“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是因为一有谋计之心,则虽正谊明道,亦难免陷于对功利的追求耳。这就涉及到了“儒家”之所以为“儒家”的根本。作为一种成德之学,儒学所关注的中心是德性人格的成就。在儒家看来,真正的德性是高度自主而不为外在利益所左右的。而所谓“以义取利”即自觉地以义为旗号而行谋利之实,显然不是一种真正的道德行为。因此,如果把儒家“义利之辨”在客观效果上可以接受“因义得利”归结为“以义取利”,无论出于怎样的主观愿望,都可以说是不仅完全消解了儒家讨论义利问题的价值意义,而且有违于儒家的基本理论立场。这也正是孔子、孟子、荀子、董仲舒、朱熹、王阳明等儒家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对此明确加以反对的基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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