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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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129.“改土归流”。所谓“土”,是指我国封建王朝在一定的历史时代,对西南部的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等一些地区的苗、瑶、壮、白、彝、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推行的土司制度。而土司制度是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组成世袭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镇府司、长官司等名称不同的统治机构。这些土司制度虽然接受中央王朝封赐的官爵名号,但因其治内的土地和人民均归其所有,实际上是...

129.“改土归流”。

所谓“土”,是指我国封建王朝在一定的历史时代,对西南部的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等一些地区的苗、瑶、壮、白、彝、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推行的土司制度。而土司制度是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组成世袭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镇府司、长官司等名称不同的统治机构。这些土司制度虽然接受中央王朝封赐的官爵名号,但因其治内的土地和人民均归其所有,实际上是割据一方的土皇帝政权。一些土司辖地数百里、拥兵以万计,对治下的人民取予随心所欲,生杀任性,残酷压榨,疯狂掠夺。所谓“流”,是指按照内地行政制度设立府、州、厅、县等,其长官由中央王朝派出流动官员担任,消除了世袭制和随心所欲的弊端。

随着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原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联系的日益加强,土司制度越来越成为当地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障碍,因而广大人民群众呼吁取消土司制度,改设内地流动官员制度,这也符合中央王朝消除割据势力的意欲。所以明朝前期就有的已进行了这一改变,到明末清初则普遍推行了这一改变。对此,时称为“改土归流”。改土归流是国家政治、社会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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