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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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1940—1942)校阅记

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1940—1942)校阅记 ⊙张传敏[西南大学,重庆 400715] 一 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于1939 年2月10 日成立,1942 年4 月15 日被正式裁撤,历时约3 年零2 个月​‍‌‍​‍‌‍‌‍​‍​‍‌‍​‍‌‍​‍​‍‌‍​‍‌​‍​‍​‍‌‍​‍​‍​‍‌‍‌‍‌‍‌‍​‍‌‍​‍​​‍​...

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1940—1942)校阅记

    ⊙张传敏[西南大学,重庆 400715]

    一

    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于1939 年2月10 日成立,1942 年4 月15 日被正式裁撤,历时约3 年零2 个月​‍‌‍​‍‌‍‌‍​‍​‍‌‍​‍‌‍​‍​‍‌‍​‍‌​‍​‍​‍‌‍​‍​‍​‍‌‍‌‍‌‍‌‍​‍‌‍​‍​​‍​‍​‍​‍​‍​‍​‍‌‍​‍‌‍​‍‌‍‌‍‌‍​。重庆市档案馆内并未保存该委员会成立之初的各种材料,现在馆内能够见到的最早的关于该会组织情况的文件,应该是1940年5月31日重庆市党部第四十八次执委会正式通过的《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其中说,该会每两周开会一次,由正副主任委员召集,并请中央宣传部、军事委员会政治部派员出席、指导;会议议决的案件中遇有处罚事项,则送请社会局执行​‍‌‍​‍‌‍‌‍​‍​‍‌‍​‍‌‍​‍​‍‌‍​‍‌​‍​‍​‍‌‍​‍​‍​‍‌‍‌‍‌‍‌‍​‍‌‍​‍​​‍​‍​‍​‍​‍​‍​‍‌‍​‍‌‍​‍‌‍‌‍‌‍​。重庆市档案馆现存的该会会议记录也不全,只有15份。但这些留存下来的会议记录有一定连续性,且每一份记录的内容基本完整,所以它们仍然可能为重庆抗战戏剧研究者提供一些以前从未被提及的新材料、新信息,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重庆市档案馆内的这15份会议记录可以分成具有各自的连续性的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被标记为第25 至28 次会议的记录,都见于档号为00600001003970000013的档案中。这一部分会议记录的形成年份不详,记录者只是在正文中记录了每次开会的月、日、时:1月13 上午10 时、2 月29 日上午10 时、3月20 日下午2 时、4 月10 日上午10 时。第二部分被标记为第2、3、4、6—13 次会议记录,形成时间段为1940 年7 月25 日到1942 年2月5 日,所在档案的档号分别为:00600001003970100017、00600001003970100016、00600001003970000030、00600001003970100007、00600001003970100012、00600001003970100014、00600001003970100025、00600001002710000006、00600001003970100027、00600001003970101010(该档包含第12、13两次会议的记录)。

    第一部分的四次会议记录形成于哪一年?显然,它不应该和第二部分会议记录的时间段(1940年7 月25日到1942 年2 月5日)重合。在第二部分记录中,第12、13次会议分别在1942 年1 月16 日、2 月5 日召开,如果第一部分中第25、26 次会议记录产生的年份是1942年,那么两部分的开会时间段就重合了。

    另外,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于1942年4 月15 日即宣告结束,所以第一部分的会议记录也不可能是1943年或之后产生的。那么,它只能产生于1940年7 月25 日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第2次会议召开之前,这些记录未写明的年份只能是1940。也就是说,第25—28 次会议记录的形成时间其实是先于第2、3、4、6—13次会议记录的。至于第二部分会议记录为什么没有延续原来的会议编号,而是选择重新排序,应该和1940年年中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改组有关①——很明显,改组后的新机构不希望仅仅成为原机构的自然延续。

    对比这两部分的会议记录可以发现,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原来开会的地点在市党部,改组后则改为社会局。至于主任委员一职,则一直由市党部派人担任。改组前的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林荣葵(其本职为重庆市党部宣传科科长)辞职后,该会执行委员会议决,推委员程朱溪担任林荣葵所遗留的职务,程也于1940年5 月16日到会视事了。②程朱溪(1906—1952),安徽绩溪人,与当时的重庆市党部主任委员、安徽东流(今冬至)人陈访先(1894—1976)有旧。③但是程朱溪担任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后不久就离开这个位子,由陈访先出任该职——1940年7 月25 日召开的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第2 次会议的记录上就明确了新的主任委员是陈,而不是程。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也许是因为该会的副主任委员是社会局的局长包华国,而程的职位不够高,很难去“领导”包。下面这张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职员表(档号00600001003970100006)形成的具体时间不详,但至早也应该是第2次会议之后的事了。在第2 次会议上,警备司令部的出席代表还是周相桓,到了9 月12 日的第3次会议上才明确改为他人;第2次会议记录中只是出现了市党部增设一名副主任干事的提议,到了第3次会议上才说明由杨伯甄担任该职务。然而,杨伯甄在这张表格中已经出现了。

    

    这个名单中的人员后来虽然有一些变动,但是领导层保持了稳定。最晚从第2次会议开始,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一直都由陈访先、包华国担任。虽然这两人在开会时一般不亲自到场,但还是指定了相关人员作为代表出席了的,而且会议一般也是由他们(主要是陈访先)的代表主持。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原档案是手写的,有些记录者的笔迹潦草、书写不规范,甚至存在错别字,所以记录中的人名可能有错误。比如该会委员林树文,在有些记录中被写成“林楙文”;王蕴卿,在有些档案中被写成“王蕰卿”。这种情况应该引起档案使用者的充分注意,应尽量查考全部档案,注意甄别。

    二

    尽管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的两部分会议记录分别排序,但是各次会议的流程、内容还是基本一致的:首先是“开会如仪”,次则是“报告事项”,然后是委员们讨论待决事项,最后散会。第一部分会议记录未说明“报告事项”的报告人,在第二部分会议记录中,报告人一般就是会议的主席。

    关于重庆市的戏剧审查法规,第一部分会议记录中出现的相关内容很少,只是在1940年2月29日上午的第26次会议中,委员们讨论了“本会各项规则多有变动,应否予以修正”的问题。最后的决议是推林荣葵和副主任委员周石泉审查,提下次会议报告,但下一次会议中并未出现相关内容。

    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改组后,新人新政,审查法规自然也要有新面貌。自1940年7月25日到1942年2月5日的总共11次会议记录中,这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数项:

    1.1940年7月25日第2次会议,共讨论了三项草案:一是办事细则草案,议决修正通过;二是处罚规则草案,议决推委员朱华封审查后提下次会议讨论;三是审查戏剧规程草案,议决“推本会主任委员代表胡科长毓瑞审查后提……”“提”字后有数字缺失,不知所云。但是据同年9月12日上午8时举行的第3次会议的记录,其“讨论事项”下有“本会审查规则经胡科长审查完毕请讨论案。决议照审查意见修正通过”字样,可知前述“提”字后缺失的应该也是“下次会议讨论”之类的文字。

    2.1940年9月12日第3次会议的记录中载,该会组织规程、办事细则已经呈奉市党部、市社会局并获得指令准予备案。此外,这次会议还讨论并修正通过了上次会议中出现的审查规则、处罚规则,并议决召集各娱乐场经理谈话,逐条讲解这些规则,俾资遵守。又,此次会议记录后面附有《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审查规则》(共十条)。

    3.在1940年11月2日的第4次会议上,陈访先的代表杨伯甄在主席报告中说明:审查规则、处罚规则均经呈奉卫戍总司令部、市党部、市社会局准予备案。此外委员们还议决:一、将本会演艺员登记规则草案油印并分送各委员审查,提下次会议讨论;二、在该会处罚规则中增加针对演员的第七条“凡已登记之演艺员,如有伤风败俗之行为,经调查确实或告发有据者,得吊销其登记证”。该会议记录还附有修订后的《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处罚规则》。

    4.在1941年9月23日的第9次会议上,因为社会局饬令改变演艺员登记办法,委员们讨论决定,该会办事细则中所规定演员登记手续一节,应立即加以修改;推朱华封、林树文两位委员负责修正处罚规则,以便适合环境,朱、林应将修正结果提交下次会议通过。

    5.在1941年10月24日第10次会议上,委员们修正通过了上次会议所提及的处罚规则。另外,在“报告事项”中,尽管有部分文字漫漶不清,根据残存文字仍可确定:“演员登记法”(疑即前文提到的“演艺员登记规则”)已经奉市政府命令公布施行。

    6.1941年12月3日第11次会议的记录载:“本会处罚规则业经修改,已呈请市党部、社会局鉴核矣。”

    7.在1942年2月5日第13次会议上,委员们讨论了“本会处罚规则应略予修正请公决案”并议决:“增加一条,其条文如下:‘各娱乐场如遇违章擅演禁戏,除处罚各娱乐场外,对擅演禁戏之各演员得议处停演壹日至七日之处分或吊销其演员登记证’”。应该注意的是,第13次会议召开时距4月15日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被撤销只剩下两个多月,且重庆市档案馆中不见有后续的会议记录,这次的处罚规则修正案是否落实,不得而知​‍‌‍​‍‌‍‌‍​‍​‍‌‍​‍‌‍​‍​‍‌‍​‍‌​‍​‍​‍‌‍​‍​‍​‍‌‍‌‍‌‍‌‍​‍‌‍​‍​​‍​‍​‍​‍​‍​‍​‍‌‍​‍‌‍​‍‌‍‌‍‌‍​。

    三

    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的核心工作当然是戏剧审查,以下列出的是所有在会议记录中出现的该会审查剧目:

    一、会议日期:1940 年1月13 日

    剧目及审查处理意见:无

    备注:记录中有“小广寒书场违唱禁戏”(警察局已于1939年12 月31 日予停演一日处分)、“又新戏院呈送戏目”“小广寒书场呈送彩排剧目”等内容,但未出现具体剧目。

    二、会议日期:1940 年2月29 日

    剧目及审查处理意见:《小上坟》《贵妃醉酒》《梅龙镇》《十八扯》《双摇会》《双珠凤》《小放牛》《探亲家》《二本虹霓关》《铁公鸡》《金莲裁衣》《宝蟾送酒》等剧目“或涉及淫荡有伤风化,或涉及封建堕落民□⑤,均非抗战期所应表演”,委员们议决“暂禁演出”并“呈报各主管机关备案”。

    备注:记录中另有“第三书场日常所演话剧、武术,均未呈经核准且演艺员多未登记,戏目亦未送审”(该书场因此以及其他一些违规事项被处五十元罚金)、“第二书场呈送彩排剧目”等内容,但未出现具体剧目。

    三、会议日期:1940 年3月20 日

    剧目及审查处理意见:国泰戏院呈送的《塞上风云》,已审查批复准演;反侵略剧团呈送的《夜上海》剧本,已交鲍余信审查。

    备注:1.第一、二、三、四联合书场及得胜舞台呈送所有剧目前来,决议推朱华封审查;2.升平鼓书场呈送所有节目前来,决议推林树文审查;3. 一园楚剧院呈送所有剧目前来,决议推宋训信审查。以上内容未出现具体剧目。

    四、会议日期:1940 年4月10 日

    剧目及审查处理意见:1.国立戏剧学校函送《岳飞》《从军乐》《蜕变》等三剧本请予审查,已函复准演,惟《蜕变》一剧奉中宣部通知应予复审,已通知该校再将剧本送会;2.国际剧团呈送《黑地狱》,经查已照中宣部指示删改,批复准演;3.必胜旅行剧团呈送《青天白日》等四剧本,经查当无不合,已复准备查;4.函送审查川剧戏目并附应禁剧目表,拟请将《辞汉宫》《 叔代进宫》《 巧云调叔》《围炉饮酒》《昭君和番》《延寿奔番》《杨广逼宫》《竹林堂》《金莲调叔》《禄山戏宫》《避雨酬情》《偷诗》《卖花入宅》《上本玉蜻蜓》等剧暂禁演出,决议呈主管机关备案并通饬各川剧院暂禁演出。

    五、会议日期:1940 年7月25 日

    剧目及审查处理意见:无

    备注:会议记录中有“通知各娱乐场将各暂禁演出剧本呈送本会以凭审查,在未审查决定以前仍照原案暂禁演出”字样,未列出具体剧目。

    六、会议日期:1940 年9月12 日

    剧目及审查处理意见:无

    备注:会议记录中有“已通知各娱乐场,将本会暂禁演出各剧本呈送本会以凭审查”字样,未列出具体剧目。

    七、会议日期:1940 年11月2 日

    剧目及审查处理意见:1.得胜舞台于10 月2 日夜台演出之四本《狸猫换太子》一剧,有“黑驴告状”一段,当由专任干事予以纠正;2. 第一书场擅演禁剧《石头人招亲》,处罚锾五十元。

    备注:会议记录中另有“第三书场本月初多未经呈送审核剧目单擅自演出,已予以警告”“实验剧院自十月十三日起至今均未送审已由专任干事面告该院沈经理应遵章送审”以及对实验剧院予以警告处分等内容,未出现具体剧目。

    八、会议日期:1941 年2月24 日

    剧目及审查处理意见:无

    备注:国泰戏院放映影片未遵照规定送审,予以警告处分;实验剧院一直不遵规送审,再次予以警告。

    九、会议日期:1941 年3月25 日

    剧目及审查处理意见:1.新川放映《边塞英雄》执照过期,罚金三百元已由非常时期电影检查处迳向新川提去,前收罚金已予发还;2.升平书场于3 月22日夜台擅演禁戏《探亲相骂》,处罚锾五十元。

    备注:会议记录中另有实验剧院经常不送审被严重警告、建议中央宣传部派员审查无剧本而内容欠妥的楚剧、翻印禁戏节目并函送各委员参考等内容,但未列出具体剧目。

    十、会议日期:1941 年6 月4日

    剧目及审查处理意见:1.中宣部以中国万岁剧团所编之《国贼汪精卫》一剧内容有不妥之处24条,令详审改正后始准上演,经特函该团遵照改正并会同中宣部、中央团部、图书杂志审委会前往抗建堂审查上演情形,潘副部长⑥并当场指示应改各点;2. 审查南洋战时工作团编演之《晚香玉》《爱与仇》《街灯下》三独幕剧;3.重庆市社会局交议以平剧《铁弓缘》一剧有伤风化,拟予禁演案,决议查明为某剧院演出,予以警告并请示中宣部可否列入禁演剧目内。

    备注:1.关于审查楚剧案,已呈请中宣部派员审查,尚未奉复;2.禁剧节目已翻印,分令各剧院遵照并分送各委员存查;3.实验剧院不将剧目送审,前曾一再警告仍未遵办,从轻罚锾贰拾元;4.第一川剧院每次送审剧目表率在演出之次日或数日,殊属玩忽已极,予以停演一日之处分并指定6月21日执行,饬该院遵照;5.升平书场每日公演话剧剧本未经审定即行演出,叠经审查员临场审查,剧情诸多不合,议决罚锾贰拾元示惩;6.市郊各剧院所演剧目多未送审,决议市郊仅有放映国产旧片之娱乐场所三处,至以戏剧为业者亦照固定场所暂时勿庸审查。上述内容中未出现具体剧目。

    十一、会议日期:1941年10月24日

    剧目及审查处理意见:1.重庆市警察学会送请审查之《大地回春》及中央青年剧社送审之《北京人》《反间谍》三剧本已予审查发还并准上演;2.副主任干事李达生认为第二联合川剧院排演的《铁笼寺》中有伤风败俗情节,决议将其并入整理禁演戏目案办理。

    备注:会议记录中另有“武飞剧团响应一元献机在实验剧院公演,呈送上演节目,经审查尚无不合,已准演出”等内容,未出现具体剧目。

    十二、会议日期:1941年12月3日

    剧目及审查处理意见:1.国泰戏院送审的《天国春秋》经审查修正,发还并准上演;2.军委会政治部中国万岁剧团送审的《棠棣之花》经审准演;3.三民主义青年团重庆支团部为提倡青年滑翔机献金运动送审的《美国总统号》剧本已审查,函复准予上演;4.新川剧院不按期送审且送审之《日出》执照业已过期,决议予以警告。

    十三、会议日期:1942年1月16日

    剧目及审查处理意见:1.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央团部青年剧社送审的《浮士德》剧本业经审查并准上演;2.三民主义青年团重庆支团部第五分团呈送补审的《闺怨》,已予审查并准其上演;3.育才学校戏剧组公演《錶》五幕剧,业经审查,准予上演;4.实验剧院学生自治会为筹募新故名音乐家郑志声教授纪念丛本基金,以歌尔特尼原著、董每戡改编之《杜玉梅》(亦名《新女店主》)之三幕剧送请审查,已审查并准予演出;5.复旦学会送审《钦差大臣》剧本,经审查尚合,准予上演;6.中国农民银行送审《大雷雨》剧本,已审查并准予上演;7.第一剧场以禁剧《虹霓关》巧改名目为《战地鸳鸯》,定于14日上演,当经批饬禁演,该场竟于13日提前演出,决议处罚锾贰佰元。

    十四、会议日期:1942年2月5日

    剧目及审查处理意见:1.第一剧场巧改剧目擅演禁戏《虹霓关》并经第12次会议决定罚锾贰佰元一案,奉主任委员核示应请复议,决议由正、副主任干事签呈,以该院系第一书场更名复业,非新开剧场,对于禁戏明知故犯,且送审之剧目未予批准即提前演出各情呈核;2.《重庆二十四小时》剧本内容有不妥当之处,奉主任委员谕应予以修正,决议请原审查人审查批复;3.第二川剧院巧改名目,以《访贵妃》之名演出禁戏《梅龙镇》一案,决议处罚锾贰佰元;4.第二书场1月27日巧改剧目以《洪锦章尽忠报国》之名演出禁戏《梅龙镇》,决议处罚锾贰佰元;5.朝大剧社为响应一元献机活动,拟于2月10日在抗建堂公演曹禺著《原野》话剧,因送审时间匆促,经面饬该社于2月6日晚在抗建堂彩排时前往审查,决议推王蕴卿、李达生等5人届时前往审查并具报。

    备注:会议记录中另有实验剧院屡次抗不送审,委员们议决处罚锾贰佰元并严重警告等内容,但未出现具体剧目。

    四

    在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记录中特别引人注目的,也许要属长期拒不将剧目送审的实验剧院了:从1940年10月13日起,直到1942年2月15日第13次会议召开,该剧院竟然从来没有主动送审过剧目。虽然1941年10月24日的会议记录中出现过武飞剧团在实验剧院公演送审,1942年1月16日的会议记录中还有实验剧院学生自治会送审《杜玉梅》的内容,但那些送审者都不是实验剧院。该剧院对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可谓不服从领导,顽抗到底。为什么?

    欲理解个中缘由,需要先对实验剧院的历史稍作了解。1940年9月19日教育部在第30628号部令中公布了《实验剧院组织大纲》和《实验剧院理事会组织规则》⑦,但实验剧院实际成立应该早于这个时间。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1940年9月12日的开会记录中说:

    八一九、二十两日,本市遭敌机轰炸燃烧,致娱乐场毁去十家,计有第一、二联合川剧院,第一、二、四书场,一园,国泰,新川,民众,升平等十家。此外唯一、大新民亦罹浩劫,现存娱乐场仅得胜舞台、实验剧院、第三书院。

    由此可见,在1940 年8月19、20 日敌机轰炸前,实验剧院已经成立了。另外,该院的历史还可以再向前追溯:其前身是山东省立剧院,隶属于山东省教育厅,抗战全面爆发后它才辗转抵渝。也许因为本来隶属于教育系统,所以它来渝后即受到教育部的重视,“由教部指导监督并补助经费在渝继续工作”⑧。

    或者是因为有教育部撑腰,在未更名为实验剧院前,山东省立剧院和重庆市的戏剧管理者、从业者们的对抗就开始了。当时的重庆戏剧、电影界,按政府要求组织了电影戏剧业同业公会,但山东省立剧院拒绝加入,于是该同业公会向重庆市社会局告状:

    查本市大樑子山东省立剧院开幕已久,每日正式售卖门票,所有收入悉作开支,显属营利,与一般剧院业务性质相同,毫无疑义。前经属会派员接洽,请其加入同业公会,不意该院措词强硬,竟被拒绝。旋又去函警告,据该院复称又以直隶山东政府教育厅第三科,系一教育机关,不能加入公会为词。窃以为,山东省立剧院果系教育机关,何至与商人同一牟利行为。且查最近部颁商业同业公会章程准则第三章第六条载“凡在本区域经营同一业务,不论公营、民营,除关系国防之公营事业或法令规定之国家专营事业外,均应加入同业公会”一文,规定极为明白。该山东省立剧院既非国防公营事业,又不属于法令规定之国家专营事业可比,其拒绝入会,乃属毫无理由,应请钧局依法予以强制参加,否则或勒令停业以维法令而符会章。伏候指令祇遵。谨呈

    重庆市社会局

    四川省重庆市电影戏剧业同业公会图记

    中华民国廿八年三月廿九日⑨

    重庆市社会局在回复电影戏剧业同业公会的指令中说:“可依照《商业同业公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酌量办理。”⑩1938 年11 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同业公会法》第四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公司行号不依本法加入商业同业公会或不缴纳会费或违反公会章程及决议者,得经执行委员会之议决予以警告,警告无效时,得按其情节轻重,依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程序,为左列之处分:

    一、章程所定之违约金。

    二、有期间之停业。

    三、永久停业。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处分,非经主管官署之核准,不得为之。⑪

    社会局显然是和电影戏剧业同业公会站在一起的。这也许就是后来山东省立剧院改隶教育部并更名为实验剧院⑫,对抗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的原因之一——别忘了,该委员会就是由社会局和重庆市党部牵头设立的。

    实验剧院的背后是教育部,它们之所以对抗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还有其他原因。教育部向来都把戏剧视为自身工作的一部分​‍‌‍​‍‌‍‌‍​‍​‍‌‍​‍‌‍​‍​‍‌‍​‍‌​‍​‍​‍‌‍​‍​‍​‍‌‍‌‍‌‍‌‍​‍‌‍​‍​​‍​‍​‍​‍​‍​‍​‍‌‍​‍‌‍​‍‌‍‌‍‌‍​。在抗战全面爆发前,它就设有社会教育司,其第二科职掌关于改良风俗及民众娱乐事项(如公园、戏剧、电影及民间歌谣、风俗等),抗战爆发后更有许多从社会教育角度开展戏剧工作的举措,不待一一列举。然而,自认为和戏剧关系密切的教育界,在1939年成立的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中连派遣一人担任委员的资格都没有获得。更有甚者,该委员会还抢了教育部的“地盘”:当时的《电影检查法》中规定,教育部门是该法的执行者之一,负责电影上映时的检查工作,而从上述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中可知,它虽号称“戏剧”审查委员会,其实也兼做电影上映时的检查工作。那么,教育部主管的实验剧院拒不向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送审剧目,不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吗?

    重庆市档案馆馆藏的一份重庆市政府参事室关于戏剧演出检查权力归属问题的签呈,能够更直接地说明教育部门和重庆戏剧审查机构之间的矛盾:

    查本市电影戏剧演出之检查,原归社会局主管。兹准教育部咨,以此项业务系属社会教育范围,应划归教育局管理。业经约集教、社两局及祕一、二、四组主管人员开会商讨而意见各殊。旋复据社会局来呈申述理由,主张仍由该局主管。本室以为,在理论上归任何一局主管俱无不可,惟权责之确定,究应以法令为准据。查电影映演之检查,依《电影检查法》第八条之规定,应由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管理;关于戏剧演出之检查,依《演出剧本审查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由当地社会或教育行政机关管理。前者明文确定,自无问题;后者则具有弹性,尚待裁量。兹经本室准酌法令事实,拟具甲、乙、丙三方案,谨呈如左:

    甲、电影戏剧演出之检查,划归教育局统一办理。

    乙、电影映演之检查归教育局,戏剧演出之检查归社会局,分别负责。

    丙、上项检查业务,由教、社两局及现在参加审检其他机关,合组一委员会,而以教、社两局之长任常务委员,共同负责。

    以上三案,究以何者为宜及应否提交市政会议审议,伏乞钧核!

    参事室谨签三月廿七⑬

    这件签呈没有标注年份。根据其中提到的《演出剧本审查办法》判断,这份签呈的产生年份不会早于1942年,因为该法就颁布于这一年。这么说来,实验剧院长期拒送审剧目应该发生在这份签呈之前。但其中所记教育部门和社会行政部门对戏剧审查权力的争夺,应该被视为双方长期存在的矛盾反映,和此前实验剧院抵制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的行为明显相关。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无法确定上述签呈究竟产生于何时,但就现有重庆市档案馆馆藏材料看来,两个政府部门角逐戏剧审查权力的结果是确定的:社会局一直是负责重庆戏剧审查的最主要机构之一,而教育局则一直未能介入该项工作。

    ①改组情形参见拙文《抗战时期重庆的戏剧审检机构述略》,《名作欣赏》2022年第35期。

    ②《重庆市戏剧审查委员会关于另推程朱溪担任主任委员给重庆市社会局的呈》,重庆市档案馆,档号:00600001003970000021。

    ③关于程朱溪和陈访先的情况,参考了以下著作中的相关叙述:《读者张湘山同志来函》,《淮南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省出版局非出印字第84号,87423部队印刷厂,1983年版,第113页;吴兆民:《徽州文学综论》,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1—72页;胡在钧:《程修兹一家与徽州文教界的渊源》,政协绩溪县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编辑:《绩溪文史资料》第2辑,皖非正式出版字〔88〕2136号,1988年版,第137—138页;刘国铭主编:《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下),团结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页。

    ④方头括号中的文字系因原文模糊无法确定,引用者猜测的疑似文字。

    ⑤“民”后文字无法辨认,以“□”代替。

    ⑥疑即潘公展(1849—1975),他在抗战时期曾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⑦教育部参事室编:《教育法令汇编》第6辑,出版者不详,1941年版,第22—23页。

    ⑧《山东剧院改为实验剧院》,福建省政府教育厅编审委员会:《福建教育通讯》1940年10月16日第6卷第14期,第194页。

    ⑨《四川省重庆市电影戏剧同业公会关于依法请予本市山东省立剧院强制入会给重庆市社会局的呈》,重庆市档案馆,档号:00600009002580000004。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档案中重庆市仍隶属于四川省。

    ⑩《重庆市社会局关于将山东省立剧院强制纳入公会给电影戏剧商业同业公会的指令》,重庆市档案馆,档号:00600009002580000001。

    ⑪吴经熊编:《中华民国六法判解理由汇编第三民商之部》,会文堂新记书局1947年版,第684—685页。

    ⑫有很多史料说山东省立剧院首先改为国立实验剧院,1942年4月又奉部令改为国立歌剧学校。但是查阅重庆市档案馆相关文献,此后实验剧院之名仍然存在。

    ⑬《重庆市政府参事室关于戏剧演出检查权力归属问题的签呈》,重庆市档案馆,档号:005300200308000006100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国战时首都戏剧档案整理与研究”(19YJA751050)

    作者: 张传敏,文学博士,西南大学中国新诗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现当代文学史、现代文学史料整理。

    编 辑: 康慧E-mail: kanghuixx@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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